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債權人永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丞毅 即宏成釣蝦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及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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