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洪文展 被告 黃三郎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黃三郎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三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是原告對被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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