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忻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06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鍊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忻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鍊1條,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手鍊1條所示之商標,乃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13頁);且扣案之手鍊1條經鑑定結果:經查,該條手鍊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商品品質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文字或圖樣),故判斷為仿品等情,有商標權人所委任之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代理人 賴志銘 提出108年
3月28日之鑑定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本案被告販售該條手鍊之相關照片及委任書1份(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聲沒字第414號,以下簡稱聲沒卷,第2頁;偵卷第12、14、16至19、34至35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手鍊1條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