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2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806號、107年度緩字第2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鍊壹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2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9月7日確定,並於108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ART
IER」商標之手鍊1副,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2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9月7日確定,並於
108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手鍊1副之商標,乃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266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29頁);且扣案之手鍊1副經鑑定結果:該副手鍊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商品品質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文字或圖樣),故判斷為仿冒品等情,有商標權人所委任之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代理人 賴麗鈺 提出107年2月7日鑑定證明書、委任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案被告販售該條手鍊之相關照片(見偵卷第13至17、27至28、33、37至43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手鍊1副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