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6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玉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第三人 唐黃秀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唐玉菊請求之依據及其相關釋明文件
。(依卷內資料,唐玉菊僅是唐黃秀春之監護人及委託人,尚無從認定唐玉菊與債權人間有何醫療費用債權債務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