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1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656號、第22801號、第23460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1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於95年9月27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更正為「於95年6月17日徒刑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並補充記載「取得 詹明和 所交付上開戊○○帳戶之人,於95年11月29日9時許,以電話向丁○○恫稱其子遭綁架云云,致丁○○心生畏懼,乃依其指示,於同日上午9時42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郵局匯款4萬元至戊○○上開京城銀行善化分行帳戶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佈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犯罪集團份子對被害人丁○○恫稱:「其子遭到綁架」等語,客觀上顯係以加害他人親友生命、身體、自由之事,致他人心生畏懼,被迫匯款,其確實亦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是本案犯罪集團份子就此部皆應係成立恐嚇取財罪,而非詐欺取財罪。故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乙○○、丙○○部分)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害人丁○○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認被告就被害人丁○○部分亦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固有未合,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提供同一郵局帳戶供他人為數次詐欺取財之款項匯入之
用(被害人乙○○、丙○○),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犯行,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
㈣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前科,而於民國95
年6月17日徒刑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所犯前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恐嚇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另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點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適用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至檢察官移請併案部分(即97年度偵字第11372號),被害
人均同為乙○○、丙○○,遭詐騙之日期、款項、匯入之帳戶,均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相同,顯係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