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柒
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3月17日邀同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具借貳佰萬元整及貳佰伍拾萬元整,約定民國114年3月17日到期,每期一個月,按月繳款,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照原訂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具借據可證。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4月17日及97年5月17日起即未按期償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3445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99284│ 高健 │月17日起││六六五│││1元│││││├──┼───┼─────┼──────┼──────┼───────┤│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48278│高健│月17日起││零二│││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284│高健│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7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278│高健│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