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慶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慶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105年9月12日 基檢宏丁 105執聲他737字第23063號函、105年12月8日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併案通緝書影本各1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3份(見基隆地檢署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執行卷宗第2頁、第7頁反面、第8頁、第10頁反面、第11頁、第13頁、第15頁反面至第17頁反面、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