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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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所爲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共二罪),應更正爲有期徒刑柒年柒月(共二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有如上之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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