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6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631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03631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