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838號上訴人 鍾賴美年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陳鈺歆 律師上訴人 鍾震霆 原名 鍾楊弘 .被上訴人 韓沚霖 原名 韓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