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宜蘭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牌照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牌照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漏未蓋用原告印章,及漏未檢附證物、及訴願、再訴願決定書,復未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六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