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二次核定通知書核定原告就雲林縣○○鄉○○路○○○號房屋有租賃所得,應再補稅,並移由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財執申字第三九四○號財務執行通知書通知原告,然原告就該房屋並未有租賃行為及所得,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之處分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高秀真
評事廖政雄評事 徐樹海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