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甲○○(原姓名右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一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一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與其以前歷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之事實理由相同,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即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又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既不合法,則前此歷次裁定是否有再審之原因,已無庸加以審究,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