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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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5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 楊素珍 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被告 許葆未 訴訟代理人 戴樹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駱俊勳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2465 號裁定(100.03.18)[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2465 號(100.04.08)[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2465 號裁定(100.04.14)[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2465 號(100.04.19)[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2465 號(100.04.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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