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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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債權人寓上樂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啟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峯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管委會之印章(勿以公告章代替)。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啟良」抑或「 李啓良 」?
並提出相符之簽章或釋明資料。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暨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