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債權人寓上樂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啟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峯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管委會之印章(勿以公告章代替)。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啟良」抑或「 李啓良 」?
並提出相符之簽章或釋明資料。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暨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