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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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柯昱 亦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柯皇 亦」之記載,應更正為「 柯昱亦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