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葉翰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柯武
一、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依法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同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又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原告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不服,其提起行政訴訟時所附具之資料,並未包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致無從認定處分內容及訴訟標的。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補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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