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37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 律師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方祖熙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 律師
彭郁欣 律師被告方祖熙被告 方祖豪 被告 郭文斌 被告 張秋惠 被告 黃素燕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呂靜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昭綺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倩 律師被告 陳建銓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 律師被告 方禾蓁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
陳曉祺 律師被告 林學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劉俞欣複代理人 連睿鈞 複代理人 羅以格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被告 郭書祥 被告 陳君煜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 張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 葛介正 被告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金來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 律師被告 楊智惠 被告 李明昱 被告 林秀湄 被告 陳慕賢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複代理人 楊堯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祖熙、方祖豪、郭文斌、張秋惠、黃素燕等人涉有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金重訴第16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判決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