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漢選任辯護人鄭仁哲律師被告徐文律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
陳偉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39號、第8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清漢、徐文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蔡清漢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徐文律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列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101年9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自102年1月1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茲以訊問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後,參閱同案被告 楊睿榮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卷內諸多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悉見被告蔡清漢、徐文律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所犯皆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斟其等素不否認俱曾透過電話聯絡同案被告楊睿榮,甚且彼此各別供稱情節極為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將生影響嗣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2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