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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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7869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順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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