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 靜舍花苑 即 李玉瓊
之26(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51,99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