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瑞雲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展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裁定保全處分並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於102年4月17日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