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
中簡字第1006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65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