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翁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茗暉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蒸氣買賣之債權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晴101司執助光字第1578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時仍存在」,此核屬財產權請求,惟有關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若干,原告陳報須待開庭調查後方得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不能核定,而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