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昊洧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 律師(已解除委任)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雅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雅馨涉嫌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刑事案件審理,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蔡昊洧於原審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審法院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因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4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在案,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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