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救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聲請人派特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