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銘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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