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尚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酌定原確定判決諭知之刑前強制工作是否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就聲請酌定原確定判決諭知之刑前強制工作是否繼續執行部分,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酌定原確定判決諭知之刑前強制工作是否繼續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尚鴻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亦請酌定原確定判決諭知之刑前強制工作是否繼續執行等語(其中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在案,並已確定)。
二、按「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1條、第2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應係刑法第90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諭知強制工作者,必須在刑期1年以上始得為之,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臺非字第4、13、14號判決及84年度臺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並分別於各罪之宣告刑項下,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故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既未達1年以上,即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庸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此於前揭裁定理由欄第四點業已敘明。
三、而諭知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一經確定,即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於未經撤銷前,仍為適法有效之判決,本院自無從逕以前揭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即得棄置原判決之確定效力而不論,逕予宣告停止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保安處分之執行。因聲請人認本院前於103年4月18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未就前開酌定原確定判決諭知之刑前強制工作是否繼續執行部分之聲請事項審酌,爰補充裁定如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原裁定附表:受刑人 吳尚鴻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07.14│102.05.16││├──────┼─────────┼─────────┼─────────┤│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81號│字第288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32│102年度易字第53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0.28│102.10.28││├─┼────┼─────────┼─────────┼─────────┤│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32│102年度易字第532│││││號│號│││判├────┼─────────┼─────────┼─────────┤││判決確定│102.11.22│102.11.22│││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83號│字第884號│││├─────────┴─────────┤│││102年度執保字第98號(目前執行強制工作││││中,尚未執行本件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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