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春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佳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五湖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 張惠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到院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00元,合計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清償成數為7.8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所得外,名下財產僅有保單1
筆,又系爭保單係其僱主每年一次投保之意外傷害團體險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員有效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32頁、132頁、154頁),另查債務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單且無變更要保人之紀錄,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查無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投保紀錄,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1日民事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6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1434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6至177頁),而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應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105年2月16日聲請更生,查其103及104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皆為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34頁、本院卷第173頁),另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於
103年2至12月間每月收入約18,000元,104年度係於早餐店煮豆漿工作,依時薪120元計酬,每日工作7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月收入約18,480元,105年1月份工作21日,月收入為17,640元等情(見本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30頁),則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3年2月至105年1月間之個人可處分所得總計約437,400元【計算式:18,000×11+18,480×12+17,640=437,400】,如僅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計算其個人必要支出,則債務人於該兩年內之必要支出總計約260,856元【計算式:10,869×24=260,856】,則上開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低於上述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24,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
㈡據債務人陳報其自102年11月1日起任職於二吉軒豆漿超市
從事煮豆漿工作,屬非正式員工,無加入勞健保,依時薪12
0元計酬,工作時間為每日下午5時起至凌晨12時止,共7小時,每月工作22日,發放現金薪資18,480元,此外無其他獎金、津貼、加班及獎勵事,另中秋節發放禮盒一盒,無年終獎金之發放,又其無其他兼職收入,亦無領取各類社會補助金,並提出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書正本1紙、工作證明書
3紙在卷為憑(見本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35頁、13
2至133頁、135頁、本院卷第170頁、218頁)。又據債務人到院陳稱略以:現仍在二吉軒工作,因為身體膝蓋有傷無法久站,所以一天最多僅能作7小時,一個月約做20天,星期六、日需要讓腳休息,因年歲漸長,膝傷逐漸不堪負荷,醫生治療說要抽積水再打關節潤滑液,但因要自費,無力支付而未積極治療,僅能靠休息,又目前收入與裁定時不同是因身體因素不能久站,但為盡力清償,願每月多增加一天的工作天即每月工作21天,每月收入為17,640元等語,並提出杏安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105年10月4日執行調查筆錄、本院卷第219頁);而依債務人所提上開工作證明書顯示,其於104年11月至105年9月間各月實領薪資數額分別為17,640元、18,480元、17,640元、16,800元、16,800元、14,280元、15,960元、16,800元、16,800元、16,800元、16,800元,依此計算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16,800元,堪認債務人目前薪資收入確因其膝傷縮減工時而降低數額,則考量債務人最近期間平均收入及所得變動情形,其主張目前每月有固定薪資收入約17,640元得作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應堪認定。
㈢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
括房屋租金4,500元、水電及天然氣費489元、日常用品50
0元、餐費5,9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費500元、醫療費300元、勞健保費336元,而核其所列各項支出金額,皆已按本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審查認列之合理必要支出數額撙節提列,且查債務人上開必要支出每月總計13,025元,倘扣除勞健保費336元,其個人消費性支出為12,689元,而此數額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已相去不遠,應係維持債務人目前實際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適當;又於上開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準此,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確已逾9成用以清償債務,符合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故其所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有固定工作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計72期。││2.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向債權人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00元,並以匯款方式將如下分配表所示之每期可││分金額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3.債務總金額:4,150,260元。(依本院105年8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324,000元。││5.清償比例:7.8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元)│(%)│金額(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625│0.83│3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5,099│10.97│49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8,017│5.49│247│├───────┼─────┼─────┼──────┤│張惠晴│220,000│5.30│23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25,217│7.84│35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77,005│9.08│409│├───────┼─────┼─────┼──────┤│臺灣金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359,292│8.66│39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70,723│1.70│7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86,728│33.41│1,5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6,343│13.89│625│├───────┼─────┼─────┼──────┤│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117,211│2.82│127│├───────┼─────┼─────┼──────┤│合計│4,150,260│100.00│4,500│├───────┴─────┴─────┴──────┤│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所產生些微誤差,已於││各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之。││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