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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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白雲寺法定代理人 翁興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鵬洛
黃維樂 黃鳳樂 黃滿洛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750元【計算式: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A至L部分面積(940+606+65+45+22+582+80+584+23+109+9+18)平方公尺×250元=77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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