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錦綉 嘗法定代理人 林盛福 被告林李阿菊
林 王秀英 林阿春 林權烈 林德烈 林鑾烈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二、請提出苗栗縣○○鎮○○段870、872、874、863、863-
1、871、873、584、615、615-1、615-2、624、622、613、625地號等15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就每筆土地所承租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四、原告於調解程序中曾提及應塗銷上開62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若於本件訴訟中欲一併請求,應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之有無約定租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