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695號債權人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立圳 債務人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坤萬 債務人立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僅得請求退票日即105年11月2日後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