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佳麗屋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共同庚○○原告戊○○被告甲○○
丙○○共同 曾太平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