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5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邱惠琳
       楊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嘉娜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2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825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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