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林婉姿 被告 張洛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5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