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上訴人 王文敬 被上訴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訴訟代理人 李昱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施吟蒨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千士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上訴人 王文敬 被上訴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訴訟代理人 李昱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施吟蒨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