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93號上訴人 蕭清隆 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卓敏隆 粘舜強 上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5日內查報本案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即上訴人及「附卡」申請人即 洪富美 持用本案信用卡之歷次消費明細及繳費記錄,並查報證人即經辦人員吳君鈺之年籍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謝慧敏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