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277號異議人 陳屏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之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0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業於105年11月25日送達異議人住所,且由異議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異議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26日起算10日,於105年12月5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05年12月6日始提起本件異議,有異議狀收狀戳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是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逾期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