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原告 賴怡樺 訴訟代理人 蔡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貞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郭怡均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3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