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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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寶汝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黃崇典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分別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第2款)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3年4月18日中市環廢字第103003764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對其裁罰新臺幣60,000元罰鍰,循序提起訴願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狀載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有卷附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告之起訴狀附本院卷(第4、8-10、34頁)可稽。核諸本件原告之訴係屬前引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前揭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不具管轄權限;且因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依法應歸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