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對 鄭黃井 為輔助宣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簡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鄭喨月 上列聲請人因 鄭國封 聲請對鄭黃井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賴惠慈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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