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羅秋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均有意洽談調解事宜,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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