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廖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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