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犯寄藏子彈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一三六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六五八號判決確定。茲檢察官以上開二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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