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 杜振忠 被告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台北市○○區○○路○○○巷○○號1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