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紀仲珉 訴訟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02│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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