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下稱承審法官),私下同意相對人遲至民國111年12月1日準備程序庭前2日才遞狀及寄交伊;又承審法官為協助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以訴訟利益獲取相對人積欠之律師費,竟以突襲方式通知伊就原審判決附件五其中69筆款項重提事證,自行製造新爭點,且不願理會兩造所爭執另案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之情形,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系爭事件承審法官為該事件受命法官,聲請人主張上開迴避原因,核屬受命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聲請人所述對該法官審理過程之主觀感受及臆度,客觀上尚不足以認該法官有何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聲請人復未釋明承審法官與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難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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