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上訴人 李國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許乘嘉 、陳素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