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戊○被告甲○
丙○○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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